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我们有两种解决方式,一种是私了,一种就是对于警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认定双方的责任,但是如果对于事故处理有异议,一般情况下需要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或是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因为当受害人如果有充分的理由或者是有证据怀疑,经过交通事故认定的责任认定书里面,对于处理结果有异议的情况下,就有权利要求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是我国的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是撤销之前的判决。
不过到目前为止,现在交警部部门内部现在已经设定了一个复核的程序,所以也就是说如果对于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不服从的可以向当地的交警部门申请一次复核,如果复核后仍然不认同责任认定书,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并且根据道路事故处理程序中的相关规定,如果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的申请。当然了,这既然是有这个复核申请的程序,那么一定要在复核申请中拿出有力的证据或者是证明。
所以也就是说,当对于交通事故处理结果有异议的时候,就可以采取以上方法进行申请复核,如果仍然不满意出结果,那么只得到人民法院进行上诉。